近日媒體報導,知名實況主「Toyz」劉偉健自承利用透視撲克牌等工具,詐賭同為知名實況主和Youtuber的好友「丁特」薛弘偉、「金旋風」等人,後Toyz和被害者同意以600萬元和解,本以為已告一段落,Toyz卻再爆料有受害者以公布詐賭為條件要求高額封口費。事實的真相究竟為何難以得知,但此一事件會牽涉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您一定要略知一二!
1、Toyz構成賭博罪嗎?
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賭博罪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的地點為構成要件,雖然新修正的刑法第266條新增第2項擴張了賭博罪規範的範圍至電信、電子通訊、網路等方式,然而對於單純幾個朋友/家人聚在家裡,賭博怡情的情形,仍然不會成罪。
因此,若Toyz只是在朋友家中打牌,且該朋友家並不是讓不特定公眾可以出入賭博的地方,是不會成立賭博罪的。但仍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而須面對新台幣9000元以下罰鍰。
2、Toyz構成詐欺取財罪嗎?
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Toyz在賭博過程中獲勝,使其他參與賭博之人交付財物並無疑問,然是否該當本罪?關鍵點應為其使用透視工具的方式賭博,是否構成施用詐術?
參酌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18號刑事判決:「而其等準備之特製筒仔麻將與隱形眼鏡等器材,在本件之賭法中或非能全面掌控賭局,但只要能增加主動掌控賭局機會,於敵暗我明,亦即被詐者一方不知,而施詐者一方能看出麻將表面所顯示之符號情形下,即能取得優勢、贏面,此不但改變正常賭博僅是單純取決於機率之公平情形,更且順著局數增加,一者避免倉促或勝負一面倒易遭發覺,更能因局數時間拉長而達到詐取更高金額目的,故本件即或被告等所施用之器材與方法無法每局(次)均能掌控(知悉)筒仔麻將內容,亦仍在其等施詐計劃之內,故被告等所為,仍確是施用詐術之方法無疑。」可知,依實務見解來看,秘密以特殊道具在賭局中取得相對優勢地位、獲勝機率增加,改變正常勝負之機率,即屬施用詐術。
因此,單就新聞內容報導的內容觀察,Toyz很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取財罪,若參與的共犯達三人以上,更可能構成刑法第339-4條第1項第2款的加重詐欺罪,但具體的事實為何,仍要視卷證資料才能做最終判斷。
3、Toyz與被害人間達成和解後,是否仍有刑責?
刑法第339條第1項為非告訴乃論,換句話說,不管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檢察機關在知悉犯罪事實時均可主動偵查並起訴,因此Toyz仍很可能負有刑責。
4、和解契約有什麼用?
一般來說,涉及刑事糾紛的和解,我們都會勸當事人就民事及刑事責任一併為和解,若是告訴乃論案件,會在和解時連同撤回告訴狀一起簽立後遞交法院;就算是非告訴乃論案件,和解也有助於爭取刑事程序的輕判。
當然,在和解契約中一併約定保密義務以及違約金條款,也有助於平息後續可能發生的紛爭。Toyz主張在和解後,有被害者又以公布詐賭一事為條件要求高額價金封口,很可能就是沒把保密條款以及違約金條款設計好所致。
各位觀眾吃瓜看戲的同時,也別忘從他人的事件中吸取經驗值,只要有心,每則新聞都能為你上一堂實用的法律課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