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男星王力宏近日宣布結束與李靚蕾間8年婚姻後,李靚蕾深夜連續發布毀滅式長文,爆料王力宏私生活不檢,在婚後仍召妓、外遇種種亂象,並且以婚前協議的方式使她無法在分產中佔便宜,一錘粉碎了他螢幕上好男人的形象。
雖然雙方在隔空交戰3天後,王力宏選擇道歉認錯,李靚蕾也表示不會提告了,但凡事都有萬一,如果其中一方一氣之下,在台灣法院提起相關離婚或損害賠償訴訟,走向將會如何?以下就媒體中已公開的資訊整理,幫大家做簡單的觀戰重點分析
1.是否適用台灣法?(o)
在法院認定我國有管轄權的前提下,適用的準據法會成為優先考慮的問題。
依據網路資料,王力宏為美國與台灣的雙重國籍人,李靚蕾則為美國籍,兩人於2013年在美國登記結婚。
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條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同法第46條規定:「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同法第47條規定:「婚姻之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王力宏同時具有台灣與美國國籍,若法院認定王力宏事業發展的重心、居住時間台灣均大於美國,很可能定台灣法律為王力宏的本國法。而兩造結婚的方式依李靜蕾的本國法(美國),故台灣承認有效成立,然而,婚姻的效力為何,則要回歸第47條的規定,在無共同本國法(王:台灣,李:美國)之下,依共同住所地法或關係最切法律,固然兩人在美國和台灣很可能都有住所,然而,考慮到兩人常住於台灣,且從現實層面來說,要台灣法官和律師為了這個案件特別去研究美國法律,成本過高,因此法院判斷適用台灣法律來判斷婚姻效力的可能性較高。
2.李靚蕾可能主張的請求?
在李靚蕾無過失的情形下,面對外遇的配偶,除了可以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外可以主張精神上的離因損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原則上是兩人婚後有償取得財產差額的一半)、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以及生活困難時的贍養費。
不過以目前媒體公布資料來看,雙方已就婚後財產的清算簽訂協議,該協議除非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否則原則上依該協議走。
3.婚前協議的效力?
李靚蕾特別在文章中指出,雙方簽有不公平的婚前協議,雖然協議內容未公開而不得而知,不過一般婚前協議約定者多半為:生活費用的分擔、離婚後贍養費的給付以及財產的分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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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後贍養費
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兩願協議離婚後的贍養費,多半承認屬契約自由範疇,而承認其效力。然而,此種贍養費與法律上針對離婚後配偶生活困難得為請求的贍養費實際上為不同的東西,而不適用相關的時效等規定,有機會的話再做一集跟大家講解。
(2)家庭生活費用分擔
過去固然有法院認為婚前協議要求家庭生活費用以不合理的比例,甚至約定全由一方負擔的情形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然而,亦有高院見解認為民法第1003-1條規定本允許配偶間就家庭生活費用依經濟能力自行約定,而認為合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家上字第53號民事參照)。因此法官對這點認定結果還要看雙方律師論理的功力。
(3)離婚後財產分配
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若婚前協議對離婚財產的分配方式超出民法第1030-1條規定,除會造成架空民法第1030-1條規定的效果,且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字第207號民事判決參照)。因此,若雙方以婚前協議約定離婚時李靚蕾一毛都拿不到,有很大的機率是會被法院打槍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