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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高跟鞋爬山而跌倒失明,保險公司要理賠嗎?

2022.04.24
by Amily

穿高跟鞋爬山而跌倒失明,保險公司要理賠嗎?

從前從前,有一位婦人出國玩之前向新光、南山、安泰及國泰等多家保險公司投保相關意外險及旅行平安險,回國後,婦人向上列保險公司表示出國期間穿著高跟鞋爬山,不小心摔了一跤撞到右眼,導致失明,而各請求數百至上千萬的保險金。

各家保險公司聽了不約而同的眉頭一皺,覺得案情不單純,其中新光、南山、國泰三家保險公司紛紛拒絕理賠,決定上法院大戰300回合。

⭐️被保險人因自願的高風險行為導致意外,保險公司能否拒絕理賠?

保險法第29條規定:「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出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者,不在此限。」
保險法原則上排除被保險人因故意行為而生損害的理賠責任。

然而,實務上對「故意」的解釋原則上採取較限縮的立場,認為社會活動多少皆具一定風險,若保險公司沒有特別將之列為除外不保事項或特別規定,且被保險人沒有使危險「結果」發生之意,通常不會被認定有故意。
例如機車騎上高速公路遭撞死、SM性愛導致窒息死亡等等情形,法院過去皆認為並非故意。

⭐️照著這一貫的邏輯推演,穿高跟鞋爬山是否也不能拒絕理賠?

婦人深知雞蛋不能放在同一個籃子裡的道理,在這個故事中也很聰明的不選擇在一個訴訟中直接將新光、南山、國泰三家保險公司列為被告,而是分別對新光、南山、國泰提起獨立的訴訟。

❗️有趣的是,同一個事實,法院還真的出現了分歧的結論。

新光、南山部分,法院採信受傷是意外造成,而分別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原告350萬、805萬元
(參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06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判決)

而國泰部分,法院在判決理由中並未討論穿高跟鞋爬山是否屬於故意,而是從摔倒的傷勢論述,認為原告往前趴跌致右眼受傷時,依人體之頭顱、臉部構造,該眼睛同側之臉部或鼻部應受有擦傷才合理,但本件原告驗傷報告只有眼睛附近有紅腫或瘀青,倒更像站立或仰臥時被拳或其他物體擊中之結果,因此不採信原告主張事實,判決國泰不用給付保險金。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保險上字第5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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